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V-113-司繼-2387-202412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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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87號 聲 請 人 張玉慧 吳雅婷 吳雅涵 吳思賢 吳雅瑜 上列聲請人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吳錦隆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10月1 3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錦隆之配偶、子女 ,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7月13日死亡,因被繼承人死亡時並無完整交代其債權債務情形,聲請人因對被繼承人遺產、負債多寡及債權人尚無全數釐清,致難以在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 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