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3-司繼-2404-202411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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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04號 聲 請 人 李00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繼承權拋棄證書。 (二)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申請用途須為拋棄繼承)。 (三)聲請人之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註明為代理人,並 蓋印鑑證明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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