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3-司繼-2405-202411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鍾嘉揚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鍾嘉揚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二)聲請人鍾嘉揚之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簽名,蓋代 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聲請人鍾嘉揚之代理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