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3-司繼-2441-202411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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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41號 聲 請 人 林鄭月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 代理人之授權書。 (二)聲請人之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簽名,蓋代理人之 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三)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聲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