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3-司繼-2445-202411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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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45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A03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 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聲請 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並註明為法定代理人。 (三)聲請人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詳載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所。 (四)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A03之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 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