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SLDV-113-司繼-2445-20241127-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45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A03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