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司繼-2488-2025011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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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88號 聲 請 人 古OO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古OO係被繼承人傅OO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8月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古OO係被繼承人傅OO之子傅OO之配偶,為 被繼承人傅OO之媳婦,依上開法條之規定,非屬繼承人而無繼承權,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