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V-113-司繼-2564-202411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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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64號 聲 請 人 陳苡甄 陳珈錞 陳彥榜 陳耀貴 陳憲章 陳柷伶 陳金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章明設籍地在臺北市信義區, 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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