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V-113-司繼-2598-202503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98號 聲 請 人 李遠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請提出遺產清冊。㈢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回覆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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