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3-司繼-2629-20250121-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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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29號 聲 請 人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被繼承人A11於民國113年3月1 9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A11於民國113年8月25日 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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