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V-113-司繼-2641-202502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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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41號 聲 請 人 鄭雅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湧銓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釋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有無其他可供管理之遺產(如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所生之一切費用及報酬,該費用及報酬法院得命聲請人預納或墊付之。)㈢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包含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應填寫姓名及存歿情形,如無,應記載無。)㈣被繼承人除戶謄本㈤請聲請人提出建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律師或專業地政士),並檢附該專業人士之書面同意書、連絡地址、電話、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之常用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推薦適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並提出經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聯絡地址、電話、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