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LDV-113-司繼-2653-2024122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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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乙○○ 丁○○ 甲○○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成年聲請人甲○○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克里斯曼烏瑞於聲請 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二)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甲○○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載明被繼承 人所遺財產是否大於負債,其上需有聲請人甲○○全體法定代理人丙○○、克里斯曼烏瑞之簽章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三)聲請人甲○○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詳載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法定代理人如於我國有代理人,應載明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經認證之委任狀,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簽名,蓋代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聲請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 (四)聲請人乙○○、丁○○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 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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