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V-113-司繼-2667-202412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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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67號 聲 請 人 魏聖峰 魏薇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魏智勇於民國113年9月4日死亡,被繼承人 魏智勇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桃園市○○區○○○路00號,有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