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V-113-司繼-2685-202502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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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85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說明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是否大於負債)。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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