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V-113-司繼-2826-2024123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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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 聲 請 人 張世杰 張誌恩 張世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聲請人張世煜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 需為拋棄繼承用)。 (三)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 鑑章相符)。 (四)提出張世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