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4
案號
SLDV-113-司繼-2826-20250214-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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