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LDV-113-司繼-602-202411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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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未成年聲請人A01之法定代理人A02,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A01處加蓋「印鑑章」,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㈡請提出法定代理人A02之印鑑證明。(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㈢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A01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需蓋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