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3
案號
SLDV-113-司繼-957-202411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劉帥雷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吳世材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台端擔任多項職務難以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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