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V-113-司繼-957-20241218-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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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劉帥雷律師 關 係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關 係 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吳世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選任鄭崇文律師(年籍詳卷,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 2)為被繼承人吳世材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世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 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此即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同法第145條第2、3項之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234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世材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接任遺產管理人以來已近5年,辦理被繼承人公示催告等所生事件,多數已終結完畢,目前僅餘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中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歷經拍賣無人應買,而該地號抵押權人迄今亦未表示願意承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以該地號上之抵押權未塗銷,拒絕收歸國庫,抵押權人亦不願承受。足證上開土地拍賣已無實益。另聲請人已年過60,尚有92歳高齡之母親需要照料,平時仍不懈投身公共事務,且身兼啟衡法律事務所所長及中原大學兼課教師等,且因近日頻繁出現之頭痛、飛蚊症等,恐不再有能力餘力將一無法解決之事年年懸掛於心中,請准予聲請人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等情業據提出遺產管理人案件進度、 代墊費用表、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34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執行處通知、及擔任中原大學講師、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等多項職務證明文件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9年度司繼字第1234號等卷宗核閱屬實。另關係人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亦同意聲請人辭任,且已另行提出遺產管理人人選即鄭崇文律師接任。綜上所述,足認聲請人有不能繼續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正當理由而須辭任其遺產管理人職務,並另行選任之必要。本院審酌鄭崇文律師多次擔任遺產管理人,經驗豐富,具有法律素養,得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其亦同意擔任被繼承人吳世材遺產管理人乙職,有同意書附卷可憑,爰依法另行選任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