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DV-113-司聲-277-2024100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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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呂佳鴻 呂吉豐 前列呂佳鴻、呂吉豐共同 代 理 人 謝孟釗律師 相 對 人 三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世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三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7 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02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68號裁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附表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113年度司聲字第277號 審 級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8,919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38,919元。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 120,000元 第一審聲請人負擔 13,892元 138,919×0.1=13,892(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相對人負擔 125,027元 138,919×0.9=125,027。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補充鑑定費用 105,000元 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初勘費、擬定之工作計畫及費用 221,040元 三 律師酬金 30,000元 總 計 481,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