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LDV-113-司聲-290-2024102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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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李鳴翱 相 對 人 盧英杰 法定代理人 盧紅玲 法定代理人 盧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盧英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伍仟 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0 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71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06號裁定確定,第一至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聲請人支出之裁判費新臺幣95,149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