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3-司聲-338-20250328-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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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陳永國 相 對 人 陳明煌即萬力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 月13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陳明煌即萬力五金工具行」之 記載,應更正為「陳明煌即萬力五金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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