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DV-113-司聲-358-202410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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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郭家菱 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凱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凱禎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凱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相對人前 已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聲字第323 號於民國113 年9 月19日裁定在案,故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