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DV-113-司聲-358-202410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郭家菱 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凱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凱禎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凱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相對人前 已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聲字第323 號於民國113 年9 月19日裁定在案,故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