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LDV-113-司聲-386-202502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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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代 理 人 姚良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 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以與相對人間之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業 經本院112年重訴字第350號判決確定為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本件聲請狀僅由代理人姚良龍律師蓋章聲請,卻未附具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發函通知於函文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收受後迄今逾期未補正委任狀,難謂本件經合法代理,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