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3-司聲-405-2025033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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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陳榮竣 相 對 人 莊濬儒 何永山 陳文章 陳竑維 陳宏輝 陳歆 何艷梅 陳孟廷 陳孟宏 陳林阿春 陳震遠 陳綈心 陳筱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林阿春、陳震遠、陳綈心、陳筱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歆、何艷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 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竑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玖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相對人陳孟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相對人陳孟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相對人陳宏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相對人陳文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 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濬儒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 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何永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貳 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竑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 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宏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 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 6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依確定判決之附表四、五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訴訟費用由原告與被告陳林阿春、陳震遠、陳綈心、陳筱韻、陳歆、何艷梅、陳竑維、陳孟廷、陳孟宏、陳宏輝按原確定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10000分之9,餘由原告與被告陳文章、莊濬儒、何永山、陳竑維、陳宏輝按附表五所示比例負擔。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又聲請人提出匯款之吳松男建築師事務所支出之合計新臺幣22,000元未見收據,經函詢該事務所亦未提出收據或說明辦理事項,且非本院命該事務所繪製圖,該筆支出不列入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確定判決附表四:比例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0000分之9 負擔訴訟費用人 負擔比例 陳林阿春、陳震遠、陳綈心、陳筱韻 8分之1 原告(陳榮竣) 2分之1 陳歆、何艷梅 16分之1 陳竑維 12分之1 陳孟廷 32分之1 陳孟宏 32分之1 陳宏輝 24分之4 確定判決附表五:附表四剩餘訴訟費用之比例 負擔訴訟費用人 負擔比例 陳文章 24分之2 原告(陳榮竣) 2分之1 莊濬儒 2400分之586 何永山 2400分之14 陳竑維 12分之1 陳宏輝 24分之2 訴訟費用內容計算書: 審級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考 裁判費用 128,248元 由聲請人預納。 測量、鑑界費用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台北市地政規費收據乙紙(已扣除退費)。 複丈費用 8,7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台北市地政規費收據乙紙 複丈費用 22,000元 地政規費收據乙張。 謄本費用 760元 電子謄本 1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收據乙紙 鑑價費用 120,000元 吳元興事務所收據乙張。 估價費用 160,000元 吳元興事務所收據乙張。 斜坡圖 73,500元 楊煌進建築師事務所收據乙張。 分割圖 2,100元 楊煌進建築師事務所收據乙張。 總 計 519,488元 附表: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計算式 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 1 陳林阿春、陳震遠、陳綈心、陳筱韻 8分之1 519,488×0.0009=468 468×1/8=58 說明:比例負擔10000分之9中之8分之1。 58元 2 聲請人 2分之1 468×1/2=234 234元 3 陳歆、何艷梅 16分之1 468×1/16=29 29元 4 陳竑維 12分之1 468×1/12=39 39元 5 陳孟廷 32分之1 468×1/32=15 15元 6 陳孟宏 32分之1 468×1/32=15 15元 7 陳宏輝 24分之4 468×4/24=78 78元 8 陳文章 24分之2 519,488-468=519,020 519,020×2/24=43,252 43,252元 9 聲請人 2分之1 519,020×1/2=259,510 259,510元 10 莊濬儒 2400分之586 519,020×586/2400=126,727 126,727元 11 何永山 2400分之14 519,020×14/2400=3,027 3,027元 12 陳竑維 12分之1 519,020×1/12=43,252 43,252元 13 陳宏輝 24分之2 519,020×2/24=43,252 43,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