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V-113-司聲-417-202502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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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致成 代 理 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相 對 人 鄭瑤婷 相 對 人 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荌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鄭瑤婷、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112年度 重訴字第31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 040元,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7,0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