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司聲-423-202412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陳玉秋 相 對 人 郭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 年度存字第490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 幣壹佰參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3 年度全事聲字第8 號民 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136 萬7,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13 年度存字第490 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   。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   ,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 書影本、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和解書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