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DV-113-司聲-423-20250116-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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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陳玉秋 相 對 人 郭正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關相對人「郭正和」之記載,應更正為「 郭正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