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V-113-司聲-428-202411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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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楊進輝 相 對 人 陳素花 相 對 人 楊伝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素花、楊伝虎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參萬壹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81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分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一、二「當 事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及「應分擔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分擔比例 1 楊進輝 2分之1 2 陳素花、楊伝虎 連帶負擔2分之1 附表二:訴訟費用應分擔金額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49,708元 一、楊進輝應負擔31,354元(計算式:62,768×1/2=31,354)。 二、陳素花、楊伝虎應連帶負擔31,354)。 鑑定費用 13,000元 地政規費 60元 總 計 62,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