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V-113-司聲-441-2024120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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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按,法院未於訴訟 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3978號判決在案。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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