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V-113-司聲-456-2024123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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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吳順琳 吳佳恩 相 對 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 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訴字 第158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113 年度司聲字第456 號 審 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1,593元 由聲請人預納。 戶籍謄本規費 75元 由聲請人預納。 總計 11,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