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3-司聲-468-2025010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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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一、上列聲請人與豪牌鋼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因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鄭國忠業於民國113年2月7日死亡,聲請人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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