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3-司輔宣-7-20250218-1
字號
司輔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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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輔宣字第7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不影響A02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㈡提出特別代理人及其父親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釋明其為相對人A02之堂弟。㈢陳報特別代理人之學經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