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02-20250214-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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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關 係 人 己○○ 庚○○ 辛○○ 乙○○ 壬○○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1月27日死亡)與被收養人甲○○(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 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前於民國89年9月30 日被收養人戊○○收養為養子,惟聲請人被收養後僅於14歲至17歲間與收養人同住3年,之後即離家外出獨自謀生。因收養人戊○○已於111年1月27 日死亡,聲請人未繼承收養人之遺產,而聲請人之生父丁○、生母丙○○及養家兄弟乙○○均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故本件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收養登記申請書、本 院89年度養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終止收養同意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1頁、第23至6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查收養人戊○○之遺產稅課稅參考資料清單及乙○○113年9月30日陳報之聲明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85至88頁、第93至95頁),堪認為真實。次查,被收養人生父丁○、生母丙○○於本院113年12月3日訊問時頁到院陳稱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此有本院113年度12月3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121至126頁),本院審酌以上調查結果,認本件聲請人未繼承收養人之遺產,且被收養人生父、生母、養家兄弟乙○○均同意聲請人返歸本家,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收養人戊○○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