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03-20241203-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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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 人 a1 a2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李美珍局長 代 理 人 丙○○ 關 係 人 即被收養人 生母 丁○○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11 3年度司養聲字第10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a3」之記載,應更正為「 a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