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12-20250219-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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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A01 A02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4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被收養人生父A4為被收養人生父之大陸地區官方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須可證明兩人為父子關係),且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且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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