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14-20250214-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A01 A02 關 係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1於民國113年8月8日收養A02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1(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收養人A02(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母乙○○之配偶,收養人欲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雙方於113年8月8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甲○○、生母乙○○同意,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同意書、收養契約書、健康檢查表、財力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公證書、出養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6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收養人A02已成年,其與收養人A01間確有收養之合 意,並經其生父甲○○、生母乙○○同意等情,有上開證據在卷可憑,並經收養人A01、被收養人A02及其生母乙○○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7至80頁113年11月5日非訟事件筆錄),堪認為真。次查收養人自被收養人國小開始照顧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數年,彼此互動頻繁、關係親密、情同父女,已建立強固之情連結,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等情,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到庭陳明屬實(見上開非訟事件筆錄)。綜核全情,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親不利之情事,更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之目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收養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3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