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23-20241016-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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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A01 A02 法定代理人 A04 A03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須 註明為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收養同意書、收養契約書、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 (二)說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何親屬關係、收養之原因。 (三)提出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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