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26-2024110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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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收養甲○○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收養人,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與甲○○(被收養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乙○○收養被收養人甲○○為養女,並已經被收養人甲○○之生母丙○○之同意,為此請求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公證收養契約書、公證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又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㈢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㈣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㈤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甲○○係收養人乙○○之外甥女,雙方為旁 系血親三親等之親屬關係,且被收養人甲○○已成年,而兩造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有上開收養契約書可據,另被收養人之生父李○○已死亡,生母丙○○已表示同意本件收養,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到庭陳明可據(參見本院113年10月7日非訟事件筆錄),復查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應不予認可之情形,亦無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收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以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