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32-20250212-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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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 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成年收養之實益乃在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因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等往來互動積累,而存有深厚、強固之親情連結,彼此產生宛若事實上之父母子女關係時,當事人得透過上開法律體制,選擇以「事後承認」即成年收養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故法院於認可成年收養時,亦應審酌當事人間收出養之動機與目的及是否存有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依靠而產生宛若事實上親子關係等事實,以判斷當事人間是否確有成立成年收養之必要性與正當性,以避免不法濫用成年收養制度從事其他脫法行為或企圖追求財產上效果。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收養人甲○○為收養人丙○○姊姊丁○○之 女兒,收養人丙○○願收養被收養人甲○○為養女,雙方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得被收養人生父乙○○、生母丁○○同意,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健康檢查表、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證為佐。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固提出前揭書證為憑,並經收 養人丙○○、被收養人甲○○及被收養人生父乙○○、生母丁○○表示同意本件之收出養。惟經本院通知收養人丙○○、被收養人甲○○、被收養人生父乙○○、生母丁○○等到院調查時,收養人丙○○陳稱:「我要收養被收養人,因為我自己沒有結婚,有慢性病,有在洗腎,得過乳癌第一期,洗腎九年了,乳癌七年多,想要收養是因為被收養人目前跟我住,平常生活可能需要麻煩她,被收養人跟我住差不多二年了,因為她上班的關係,公司離我家比較近,但小時候沒有跟我住過,如果我有一些狀況需要有人幫我處理,我姊姊他們住比較遠,我住在內湖,姊姊住中和,我還有一個哥哥,怕身體臨時有狀況需要送醫,有人可以在旁邊幫我處理,及生活上協助我。」、「(問:有想過請幫傭嗎?)沒有,因為收入的原因,而且我不需要貼身照顧,只需要有人可以幫我處理拿藥等事情就可以。」等語;被收養人甲○○則陳稱:「(問:被收養人為何想要被收養?)因為收養人身體狀況需要有人協助。」、「(問:收養成立後如何稱呼本生父母及收養人?)還是爸爸媽媽,收養人還是稱呼阿姨,關係跟現在一樣。」、「(問:若收養人日後過世,是否會向本院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會,因為就想說回到原本的關係,雖然生活上沒太大變化。」等語。被收養人生父乙○○則陳稱:「今天會辦理這件事是因為收養人還有一個弟弟要照顧,且被收養人目前跟收養人一起住,就像收養人剛剛講的,有一些醫院文件要簽名,有人可以幫忙。」等語。以上有本院113年12月17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2頁)。 四、本院審酌被收養人丙○○及收養人甲○○均表示縱使收養經認可 亦不會改變生活的現況及稱謂,被收養人甲○○仍會稱呼其生父乙○○、生母丁○○為爸媽,父母子女關係與未收養前相同,且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彼此間僅係以姨甥身分相處,尚無深厚、緊密之互動及彼此了解,本件收養之目的,係為求處理收養人醫療照顧相關事宜之便利,實難認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形成如同母女親情深厚情感之依附與連結,有創設養母與養女親子關係之意,無從認為有收養之必要。從而,本件收養雖具收養之形式要件,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並無將事實上之親子關係轉換成法律上親子關係之真意,有違成年收養之制度目的,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不予認可,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