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35-2025011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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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A01 A003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廖彥鈞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關 係 人 陳瑞崇 郭俐伶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1、A003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收養A02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03(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A02(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3年9月12日簽訂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A01、A003收養被收養人A02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乙○○、生母甲○○同意,為此請求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同意書、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又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 項、第1076條之1 第1 項、第107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成立收養關係,有上開收養契 約書可據,且被收養人為成年人,被收養人之生父乙○○、生母甲○○皆表示同意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出養同意書在卷可佐,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生母到庭陳明可據(參見本院卷第39至第42頁113年11月19日非訟事件筆錄)。次查,被收養人A02至四歲前,受收養人A01、A003扶養,彼此間互動良好,關係密切,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等情,復經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生母到庭陳明屬實(見上開非訟事件筆錄)。綜核全情,堪認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應不予認可之情形,亦無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情事,是本件收養聲請認可,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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