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38-20250211-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A01 A02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003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陳報被收養人A02來臺時間(至少需在臺灣一個月),俾利本院後續安排社工訪視及開庭事宜。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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