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47-2024122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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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A01 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收養人生母目前實際居住地址。 (二)提出經被收養人簽名之收養聲請狀。 (三)提出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生母出養同意書(如生母在國外,並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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