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55-20241104-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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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被收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住所。(如於臺灣有送達代收人請一併記明送達代收人姓名及住所)。㈡聲請狀具狀人欄請由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㈢請提出收養契約書。(應載明締約年月日,由收養人、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蓋章,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㈣被收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生父母之入出境許可證、往來臺灣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被收養人出生醫學證明。㈤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及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如被收養人生父母有約定被收養人之單獨監護權,亦請提出單獨監護權約定之證明文件。㈥提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五親等以內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