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V-113-司養聲-166-20241125-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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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被收養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共同具狀簽名或蓋章之家事 聲請認可收養狀。 (二)收養契約書(需經被收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共同具狀簽 名或蓋章,且應載明收養契約成立日期) (三)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有關單位核准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 為養子,並為收養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越南最新收養法之原文及中譯文 。 (五)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近二個月來台居留期間,請留台至少 2週以利本院擇定調查期日及函請訪視單位派員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進行訪視。 (五)提出被收養人生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居留證或其 他身分證明文件。 (六)提出被收養人、其生父、生母、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相 關證明文件。 (七)北收養人生父同意本件出養之同意書。 (八)以上(一)至(七)文件若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 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九)收養人已參加收養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十)陳報被收養人中文姓名、被收養人生父住所地址、姓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