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V-113-司養聲-33-20241128-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丙○○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收養人無刑事犯罪紀錄證明、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2 年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在職證明、近半年收支明細表。 (二)收養人存摺內頁明細影本或其他財力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