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V-113-司養聲-68-20241218-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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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丙○○( Douglas Liang Yuen) 戊○○(Jennifer Chen Jaw )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中,關於收養人「丙○○ (Yuen Douglas Liang)」及「戊○○(Jaw Jennifer Chen)」之記 載,應更正為「丙○○(Douglas Liang Yuen)」及「戊○○(Jennife r Chen Jaw)」。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一中,關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之 記載,應更正為「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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