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LDV-113-司養聲-71-20250114-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A02 非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許名穎律師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A03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1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被收養人生母「A07」之記載 ,應更正為「A0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