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DV-113-司養聲-83-20250205-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A01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關 係 人 即被收養人 生母 A03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收養人A02(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姑姑,因被收養人之生父已於108年死亡,被收養人生母A03為印尼人,經濟狀況不好,故多由收養人負擔被收養人之扶養費,並與被收養人生母一同照顧被收養人,為給予被收養人多些愛及關懷,且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同姓,故收養人欲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雙方已於113年6月1日簽立收養契約,並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A03同意,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出養同意書、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財產資料、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 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第2 項、第107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而判斷收養是否符合養子女之最佳利益,可由收(出)養之必要性及收養之適當性二方面加以考量之。所謂收(出)養之必要性,又可分為㈠絕對有利性:即收養絕對符合子女利益,日後養子女與養親間能創設如同血親親子關係,養子女之監護養育情形顯然確能改善;㈡不可取代性:以血親親子關係之終止,是否符合養子女福祉為斷。而收養之適當性,則指養親對養子女監護能力、養親適格性、養親與養子女間之和諧可能性而言。次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依前項第1 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 項第1 款、第3項、第4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 書、出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A03到庭陳明收出養之意願(見本院卷第109至118頁113年12月3日非訟事件筆錄),而被收養人之生父張庭禎已於108年10月6日死亡。本院為調查本件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等生母進行訪視,綜合評估略以:「1.收養人向生母提出收養之想法後,生母考量目前家中之經濟皆由收養人負擔,且雖生母已居住臺灣逾10年並取得我國國籍,中文之表達方式及文法等仍與本國人有所差異,有時被收養人會向生母表示其聽不懂生母欲表達之意思,被收養人則較為聽從收養人之管教,且生母之中文閱讀能力較不佳,因此雖被收養人之相關文件皆由生母簽署,然文件之內容須透過收養人向其解釋,生母才得以理解,故生母認為出養予收養人可令被收養人獲得更佳之照顧及生活,因此同意收養人之想法並辦理出養。雖生母之出養動機為希望令被收養人獲得更佳之照顧及生活,然生母及收養人表示未來仍將如過往一樣共同生活及照顧被收養人,生母亦未有無照顧能力或無照顧被收養人意願之情形,評估出養必要性薄弱。2.被收養人表示現其已理解收養之意涵及收養後相關權利義務之變化,然因與收養人及生母向其說明之內容有些不同,被收養人尚須考慮是否同意被收養,故於社工訪期間,被收養人尚未確認其對收養之意願。3.收養人之工作、經濟情況穩定,家庭關係良好,並已實際照顧被收養人約6年,其親職能力可提供被收養人適當之照顧及教養,並與被收養人建立正向依附關係,評估具收養適任性等語。」,有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至100頁),故本件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且收養人適合成為收養母等情,固堪認定。 四、再查,被收養人為000年0月0日生,於113年6月1日訂立收養 契約時約10歲,經本院113年12月3日通知其到庭陳述意見時陳稱:「(問:知道收養是什麼嗎?)不知道。」、「(問:從小是誰照顧你比較多?)A03媽媽。」、「(問:何人幫你看聯絡簿?)媽媽。」、「(問:誰幫你準備三餐?)媽媽。」、「(問:會跟生母說在學校發生的事嗎?)有時候會。」、「(問:會跟生母出去玩嗎?去哪些地方?)過年、聖誕節都會出去玩,有去過臺中。」、「(問:你覺得生母對你好嗎?)好。」、「(問:你跟生母感情好嗎?)好,她每天送我上下學,幫我準備三餐。」、「(問:你知道現在法律上你的媽媽是誰嗎?) 不知道。」、「(問:如果你被收養人收養了,以後法律上你的媽媽是誰你知道嗎?)不知道。」、「(問:你是否知道你被收養人收養之後,法律上你就不是生母的兒子?)我不知道。」、「(問:A03會關心你哪些部分?)會關心我有沒有吃飽,生活用品夠不夠。」、「(問:你想當收養人的兒子嗎?理由?)想,可以幫我繳學費,會帶我出去玩。」、「(問:你想當A03的兒子嗎?理由?)想,她會買我的生活用品,會接我上下學。」、「(問:你比較想當A01的兒子,而不想當A03的兒子?)不是很確定。」、「(問:是否確定現在就要當A01的兒子?)還沒,還要想一想,我想繼續當A03的兒子。」等語,足見被收養人仍想與被收養人生母維持親子關係,並無收養之認知及意願。另據收養人到院稱:「(問:為何想辦理本件收養?)我希望A02可以多一點愛、關懷,且他也姓張。」、「A02是我哥哥的小孩,哥哥108年往生,A03的經濟狀況不好,所以A02都是由我扶養。哥哥往生前,我有跟A02同住,後來他們有搬走,之後我哥哥生病,他們就搬回來跟我同住。我自己沒有小孩,A02出生後,我就開始照顧,我很喜歡他,我對他很好。A02、A03目前跟我同住。」、「(問:A03有無工作?)打零工,在雜貨店兼職工作,工時不一定,一個月薪水約2萬元。」、「我跟被收養人已經共同生活很久,平時A02上課都由A03接送,偶爾我會接送,平時三餐由A03或我準備。A02的聯絡簿是由A03簽名,但A03雖然有在台灣讀小學,但中文能力可能沒有那麼好,所以我還是會看。A03可以聽說讀寫中文,她看不懂的中文,就會問我。」、「A02很乖巧,通常都是我會跟A02講道理,A03會直接說他怎麼考那麼差。」、「(問:被收養人自出生到現在由何人照顧?)我跟A03都有照顧,費用我支出比較多,平時由A03比較多,如果A03忙碌,就由我照顧。」;被收養人生母A03到院亦稱:「(問:被收養人生母來臺多久?)我來臺16年多了。我來臺一直住在A01家中,後來有搬去高雄,先生生病後,又搬回A01家中。」、「(問:被收養人自出生到現在由何人照顧?)都是由我照顧。」、「我會送A02上下學,看A02功課,幫他簽聯絡簿,也會做飯,也會關心課業。」、「(問:有無工作?)印尼雜貨店,一週工作3 、5 天,工時約早上8 點到5 點,每月收入約2萬多元。」、「(問:A02的生活費?)我會支付,但收入不夠支付。」、「(問:你知道同意出養是什麼意思嗎?)讓A02有更好的生活,讀更好的學校,A02可以當A01的繼承人。」、「(問:你是否同意出養?同意之原因?)同意,我老了之後,我可能會回印尼,且之後我們還是會同住。」等語。 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上開訪視報告及收養 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到院之陳述,本院肯認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之意願及良善動機,惟本件被收養人並無被收養之意願,且於本院開庭時表達仍想當被收養人生母之兒子,與生母互動親密及對被收養人生母之喜愛,與生母間仍保有親子之依附關係。而被收養人生母雖經濟條件雖不如收養人優渥,被收養人之生活費用多由收養人支付,然被收養人生母自被收養人出生後迄今,仍與被收養人同住並細心呵護照顧被收養人,有心維繫與被收養人間之親子關係,對被收養人仍相當關愛,並與被收養人保持良好之關係,被收養人現階段以此方式受照顧良好且穩定,不因與收養人成立收養與否而受影響,倘收養人有為被收養人處理生活事務之必要,自可藉由委託監護方式處理,故本院評估本件目前並未具收養之迫切必要性,倘率予終止被收養人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變動被收養人之身分狀態,難認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是本件收養是否符合前述收養之「絕對有利性」、「不可取代性」,實尚有疑慮,本院綜合相關事證,既然無法獲得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之積極心證,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子女之聲請雖經駁回,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仍應配合主管機關所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併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