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V-113-司養聲-86-20241218-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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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A02、A03與被收養人A01間之收養關係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1(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為收養人A02(男,民國0年0月0日生,已於民國00年0月00日死亡)、A03(女,民國00年00月0日,已於民國00年0月0日死亡)之養子,惟A02、A03已歿,聲請人欲回歸本生家庭之原住民身分,為此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A02、A03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國96年5 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揆其修正意旨乃謂養父母死亡後,依原條文第1080條第5 項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失之過嚴。是於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由收養人A02、A03收養為養子,而 養父母皆已死亡,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聲請人陳明期望能回歸本生家庭,回復原住民身分,而聲請人之生父已死亡,生母及本生家其他兄弟姊妹亦均同意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等語無誤(見卷附同意書及本院113年11月25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又本院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A02、A03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